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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学习GB-T 2968-2020 金属钐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钐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。

本标准适用于金属热还原法制得的金属钐,主要供作稀土永磁材料及金属添加剂等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

GB/T 12690(所有部分)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

GB/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

GB/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

GB/T 18115.5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
钐中镧、铈、镨、钕、铕、钆、铽、

镝、钬、铒、铥、镱、镥和钇量的测定

3 技术要求

3.1 产品分类

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 Sm-4N、Sm-3N5、Sm-3N、Sm-2N5、Sm-2N
五个牌号,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

合GB/T 17803 的规定。

3.2 化学成分

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,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。

1

产品牌号

化学成分(质量分数)/%

字符

牌号

数字

牌号

RE

Sm/RE

Sm

杂质含量,≤

稀土杂质

(合量)

非稀土杂质

Fe

Si

Al

Ca

Mg

Cl

C

(Nb+Ta+Mo+Ti)

Sm-4N

064040

99.0

99.99

余量"

0.01

0.005

0.005

0.005

0.005

0.005

0.02

0.01

0.01

Sm-3N5

064035

99.0

99.95

余量"

0.05

0.005

0.005

0.005

0.01

0.005

0.02

0.01

0.01

Sm-3N

064030

99.0

99.9

余量"

0.1

0.01

0.01

0.01

0.01

0.01

0.03

0.01

0.01

Sm-2N5

064025

99.0

99.5

余量"

0.5

0.01

0.01

0.02

0.03

0.01

0.05

0.02

0.01

Sm-2N

064020

99.0

99.0

余量"

1.0

0.01

0.01

0.02

0.05

0.01

0.05

0.02

0.01

余量表示总量减去杂质含量。

b稀土杂质为除去主[稀土元素](https://siduwenku.com/search?f=new&wd=%E7%A8%80%E5%9C%9F%E5%85%83%E7%B4%A0)Sm以及Pm和Sc以外的稀土元素。

GB/T 2968—2020

3.3 外观质量

3.3.1 产品为结晶丝块状,呈银灰色。

3.3.2 产品表面应清洁,目视无可见的夹杂物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化学成分

4.1.1 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/T 18115.5 的规定进行。

4.1.2 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/T12690 (所有部分)的规定进行。

4.1.3 主稀土元素量(Sm)
由差减法求得,即元素总量(100%)与杂质元素总量(稀土杂质量与非稀土杂
质合量)的差值。

4.1.4 稀土(RE) 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/T14635
的规定进行。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%以上,以差减法
计算稀土总量的实际值,即元素总量(100%)与非稀土杂质量的差值。

4.1.5 主稀土元素的相对纯度(Sm/RE)
由计算得出,即主稀土元素量与稀土总量的百分比。

4.2 数值修约

数值修约按 GB/T 8170 的规定进行。

4.3 外观质量

自然散射光下,目视检查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检查与验收

5.1.1
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,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。

5.1.2
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产
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,并在需
方共同取样。

5.2 组批

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。

5.3 检验项目

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。

5.4 取样与制样

5.4.1 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。

GB/T 2968—2020

2

每批重量/kg

≤10

11~50

51~100

101~200

201~500

>500

取样数量/块

2

3

4

5

8

10

5.4.2
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方法:取样时,去除样锭表面氧化层,取金属洁净面,用直径5
mm~ 10mm 的钻头在样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3点以上,弃去距样锭表面0.5
mm~1.0 mm 的钻屑,然后 钻取试样,取样量不少于10
g,将所得试样迅速混匀缩分至所需数量,将试样迅速密封保存。

5.4.3 外观质量的仲裁取样方法:表面颜色检测直接取样。

5.5 检验结果判断

5.5.1
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,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样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
试验,如仍有不合格项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5.5.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,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

6.1 标志

每桶(箱)外应标明:

a) 供方名称;

b) 产品名称、牌号;

c) 批号;

d) 净重、毛重;

e) 出厂日期及"防潮"标志或字样。

6.2 包装

产品抽真空装于双层塑料袋中,每袋净重5 kg、10 kg、25 kg、50 kg。
再将袋置于铁桶(箱)内,每桶

(箱)净重为10 kg、15 kg、30 kg、55kg。
如需方有特殊要求,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。

6.3 运输、贮存

运输时严防受潮,产品需存放干燥处,不得露天放置。

6.4 质量证明书

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,注明:

a) 供方名称;

b) 产品名称和牌号;

c) 批号;

d) 净重、件数;

e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

f) 本标准编号;

g) 出厂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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